使用規定 項目 各類讀者借閱規定

中華民國92年8月14日(92)德圖通字第001號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92年9月25日(92)德圖通字第003號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93年4月21日(93)德圖通字第003號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93年9月20日(93)德圖通字第004號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94年11月11日(94)德圖通字第001號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95)德圖通字第002號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96)德圖通字第001號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96)德秘通字第003號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96)德圖通字第002號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97)德圖通字第002號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100)德圖通字第001號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101)德圖通字第001號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105)德圖通字第006號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德圖字第1060007391號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德圖字第1070007461號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德圖字第1090000555號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德圖字第1100009613號修正公布
第一條(目的與服務對象)
為使本校專、兼任教職員工、在校學生、退休教職員工、畢業校友便於利用本校圖書館之圖書資料及設備,特訂定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圖書館使用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二條(館藏定義)
本校圖書館所典藏之圖書資料包含圖書、視聽資料(錄影帶、錄音帶、幻燈片、CD、VCD、DVD)、期刊報紙及電子資料庫(光碟版資料庫、網路版資料庫)等。
第三條(限制性館藏與影印規定)
期刊、幻燈片及工具性之各類型資料,讀者僅限於圖書館內查閱,必要時可利用館內機器在合理範圍內重製。
第四條(外借資料之證件與數量規定)
一、本校專任教職員工須憑識別證;在校學生須憑學生證辦理外借。退休教職員工、畢業校友、推廣教育中心學員或 兼任教師須攜帶身分證正本、畢業證書、學員證、退休證明或兼任教師聘書及一吋照片二張親自申請外借圖書權利,憑借書證辦理外借。
二、在校大學生可借閱總數十二冊件,碩士生可借閱總數二十冊件。
三、專任職員工可借閱總數二十冊件。
四、專、兼任教師可借閱總數三十冊件。
五、退休教職員工、畢業校友、推廣教育中心學員,可借閱圖書總數五冊,視聽資料限館內借閱不在此限。
六、退休教職員工、兼任教師、畢業校友及推廣教育中心學員遺失借書證,申請補辦需繳交工本費新台幣50元。
第五條(資料外借期限規定)
一、在校學生外借期限分學期外借及寒暑假外借。大學生學期圖書借期為二週,如無他人預約可辦理續借二次,碩士生為一個月,如無他人預約可辦理續借一次;視聽資料借期二週,不可辦理續借。寒暑假圖書借期為整個假期,不可辦理續借;視聽資料借期二週,不可辦理續借。
二、專任職員工外借圖書借期一個月,如無他人預約可辦理續借一次;視聽資料借期二週,不可辦理續借。
三、專、兼任教師外借圖書借期二個月,如無他人預約可辦理續借一次;視聽資料借期二週,不可辦理續借。
四、退休教職員工、畢業校友、推廣教育中心學員,外借圖書借期一個月,不可辦理續借。
五、資料已被他人外借,可辦理預約。預約資料回館,預約人須在圖書館通知後三日內辦理外借手續,逾期則取消優先外借權。
第六條(逾期規定)
外借圖書資料逾期未還者,每冊每日以新臺幣五元計,最高以新台幣500元為上限。 逾期三日內緩罰,逾期第四日起到館辦理還書者,需繳交自逾期第一日起算之積欠滯還金。積欠滯還金期間暫停借閱權利。
第七條(繳還規定)
學期外借圖書資料學生須於期末考前一週辦理還清,才可辦理寒暑假期外借。外借圖書資料如遇圖書館清查或其他特殊原因時,得隨時索回。
第八條(個人視聽座規定)
個人視聽座使用前,學生及學員須憑學生證及學員借書證向服務台辦理使用登記。
第九條(視訊設備規定)
電腦或視聽設備應先參閱使用方法或接受服務人員指導後使用之。
第十條(視訊設備使用中故障規定)
電腦或視聽設備如遇任何異常或故障時,應立即停止使用並通知服務人員。
第十一條(非館藏視聽資料規定)
閱聽視聽資料以館藏為原則,非本館典藏之視聽資料,使用人需負責其版權之合法及內容品質之優良。
第十二條(團體視聽室預約)
團體視聽室預約規定如下:
一、正課預約者應於使用前辦理場地預約登記。
二、社團、學會、系(科)或班級等活動預約者,應於使用前經主辦單位主管或輔導人員簽准後,憑核准文件辦理場地預約登記。
第十三條(團體視聽室人數規定)
團體視聽室每次使用人數不得超過座位數。
第十四條(使用限制)
進入圖書館內應保持安靜及衣履整潔,不得大聲談笑,並將手機等行動通訊設備改為靜音,嚴禁吸煙及在書庫內飲食。紙屑及廢棄物等應丟置垃圾桶內。
第十五條(賠償)
圖書資料如有遺失或污損,借用人須負責賠償原件,如原件無法購得,應以相同類別與類型之新版資料辦理賠償。
讀者於確認應賠償後,應於14天內完成賠償手續,逾期未賠償者除賠償外,應按本規定第六條逾期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離校與期初借書規定)
教職員工及在校學生離校前,須還清外借之圖書資料及滯還金。新學期開始,學生須先還清寒暑假期外借之圖書資料,才可辦理學期外借。
第十七條(保證金)
退休教職員工、兼任教師、畢業校友申請辦理外借圖書權利,須繳納保證金2,000元。推廣教育中心學員申請辦理外借圖書權利,須繳納保證金3,000元。
退休教職員工、兼任教師、畢業校友、推廣教育中心學員申請終止外借圖書權利,需繳還借書證及清還外借圖書,保證金將扣除所有滯還金後無息退還。
榮膺本校傑出校友者,自當選年起免收保證金二年,並由本校研究發展處代為申請借書證及發給事宜。
六個月內申請及終止外借圖書權利,需繳納手續費新台幣100元。
第十八條(電子資源合理使用規範)
凡本校所訂購之電子資源,皆須於授權範圍內合理使用,使用人之權利與義務如下:
一、使用權利:檢索授權本校之電子資源涵蓋電子資料庫、電子期刊、電子書、線上學習系統、題庫系統及網路教學課程等型態。
二、使用義務:
(一)不得將密碼告知非本校教職員生。
(二)不得利用機器、程式非法進入或破壞資料庫。
(三)不得有任何侵權或違法之使用行為。
第十九條(規定之修訂)
本規定經行政會議討論及校務會議通過,由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