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互借辦法

中華民國93年6月16日93年度八芝連館際合作組織第二次館長座談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104年度八芝連館際合作組織第二次館長座談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103年度八芝連館際合作組織第一次館長座談會議通過修訂

一、服務宗旨:
為加強圖書館間之合作,特聯合具有密切地緣關係之大同大學、中國文化大學、台北海洋科技大學、東吳大學、馬偕醫學院、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實踐大學、臺北市立大學、臺北榮民總醫院、銘傳大學、德明財經科技大學等十三校/醫學單位圖書館(依學校/醫學單位名稱筆劃序排列)組成「八芝連圖書館館際合作組織」,提供館際書刊互借互印服務,以達成資源共享之目標。
二、互借互印辦法:
1.各合作館互相提供二十張借書證為原則,藉以到館辦理圖書借閱,但不得續借及預約,借書冊數為五冊二十一天。。
2.凡參與本合作組織之學校師生均可憑證至對方圖書館辦理圖書借閱。
3.凡參與本合作組織之學校師生,利用「全國文獻傳遞服務系統」其複印規格限制為A4、傳真5頁以下、Arial40頁以下,免收手續(服務)費,每頁統一收取2元。現場複印及列印依個別館規定辦理。
三、圖書互借注意事項:
1. 各校讀者於前往借書時必須遵守對方圖書館之門禁規則及借書規則,否則得取消借閱權利。
2.借用人需善盡圖書保護之責,若有任何毀損或遺失,依對方圖書館相關規定辦理。
3.借用人遺失借書證時,應向原申請單位申請掛失,掛失前若有人持證冒用,概由用證單位出面處理。
4.不針對個人寄發逾期通知單。如有圖書逾期二個月無法追還,應由用證單位負責依對方圖書館借書規則辦理。
5.借出之圖書,如遇該館緊急需要,得請用證單位隨時催還。
6.讀者所屬學校於讀者離校前應查明確定無合作館之借書記錄,方可准許辦理離校手續。
7.借用人須遵守著作權法之相關規定。
四、為使本辦法順利施行,各館應自行訂定其內部相關管理規則。
五、本辦法未訂事項,準用全國圖書館館際互借通則有關規定。
六、本辦法經雙方圖書館呈報上級單位同意核准後生效,修正時亦同。
七、本辦法實施後,如有不妥處得經雙方協議修正或廢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