館際合作申請規定

第一條
為達圖書館館際間之資源互利共享,特訂定德明財經科技大學 (以下簡稱本校) 圖書館館際合作申請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二條
凡本校教職員生及合作館之服務對象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申請人需現場辦理或線上申請全文傳遞服務。
第四條
必要之郵費或影印費由使用者自行支付,收費標準依據貨方圖書館之規定收取。
第五條
本規定所包含之服務項目如下:
(1)線上全文傳遞服務:圖書代借代還。
(2)線上全文傳遞服務:期刊代複印。
(3)出借合作館之閱覽證或借書證,期限各館一律以30天為原則。
(4)現場閱覽。
第六條
本校教職員生申請代借代還合作館圖書或代複印合作館期刊,需依據「全國文獻傳遞服務系統」之相關規定自行線上申請。
第七條
本校教職員生辦理借用合作館之閱覽證或借書證,需出示教職員服務證或學生證。必要時本校圖書館得視實際借用情況,進行調整借期長短。所有館際合作用證件需於學期結束前歸還,以方便本校圖書館進行清點。
第八條
本校教職員生使用合作館之各項設施需遵守各合作館之使用規則,以維護校譽。
第九條
遺失合作館之閱覽證或借書證者,需依據本校圖書館使用規定或館際合作組織之規定或兩館協議書辦理賠償事宜,以示負責。
第十條
合作館複印及借閱本校圖書館館藏收費標準依據「NDDS全國文獻傳遞服務系統」公告之「各館服務收費狀況」辦理。本校收費規定如下:
(1)圖書 (特殊資料不外借),每冊100元。
(2)複印費:A4、B4每頁2元;A3每頁4元,每件加20元郵資(一律以掛號郵寄) ,無Ariel服務。
(3)本校圖書館不提供正式收據,需要者可另案處理。
第十一條
合作館外借本校圖書館圖書一律以平等互惠為原則,依據本校圖書館使用規則辦理,或依據相關協議書與本校圖書館公告之規定,其中代借代還期限以郵戳為憑。
第十二條
本規定於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